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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瑞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2018.1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要求,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二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给予享受优惠,积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税工作效率,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现将《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

 

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税工作效率,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的申报(以下简称单证无纸化申报),简化资料、优化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24号公告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申报管理。

 

第二章  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均应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发票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国税函〔2011〕252号)的规定开具网络发票。

第五条  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

(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审核关注企业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退(免)税原始凭证、备案单证的。

第六条  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产生W、E疑点的(不包含冲减调整产生的疑点、FOB价外其他价格成交引起的S636、S336疑点);

(二)视同自产货物;

(三)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外的视同出口货物。

第七条  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如果放弃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格,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声明,自声明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单证无纸化申报。

 

第三章  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料

第八条  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按照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其中第(5)点规定的原始凭证在申报退(免)税时免于提供,但需按月按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  不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和放弃单证无纸化申报的生产企业以及不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出口货物,按照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申报凭证资料。

 

第四章  单证无纸化申报后续管理

第十条  对已办理单证无纸化申报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照随机抽样与定向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在退税审核系统中,每半年抽取部分生产企业一个月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被抽取生产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被抽查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免)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免)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免)税款或应退(免)税款小于所涉及退(免)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情形发生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从通知之日的次月起,12个月内取消其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格。在取消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格期间,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按照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申报凭证资料。

(一)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单证无纸化申报错误较多的;

(二)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后续监管中,出口企业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三)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生产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而按照单证无纸化申报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申报日期)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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